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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台山政府网
生成日期: 2019-08-23 03:08 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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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

印发《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网络交易行为,提升网上交易主体信用真实度,维护信用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中消协等单位开展反炒信联合行动,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主体进行惩戒,鼓励和引导有关企业参加联合行动。

  一、联合行动机制

  “炒信”是指在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以虚构交易和好评、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信用水平,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注册、刷单炒信、虚假评价、刷单骗补以及泄露倒卖个人信息、合谋寄递空包裹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联合惩戒子系统,将涉嫌违法违规的“炒信黑名单”(“炒信黑名单”是指组织、 参与、协助“炒信”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为“炒信”行为提供账号服务、数据服务、技术服务、物流服务、资金服务、信息传播服务的单位、个人、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 推送至有关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对“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炒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掌握的相关市场主体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向参加联合行动的企业开放共享,为企业对“炒信”主体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和应用提供便利。

  (三)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信用管理,进一步完善对“炒信”行为的监测监控。鼓励企业签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参加联合行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共享“炒信黑名单”信息,并在参加联合行动的企业内部对“炒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二、联合惩戒措施及实施单位

  (一)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对因严重“炒信”行为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罚的“炒信”主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框架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按照有关部门签署的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釆取联合惩戒措施。

  (二)鼓励和指导企业参与联合惩戒对参加联合行动的企业提供的“炒信”主体,根据“炒信”行为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其他企业要依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以及各企业制定的规范,联合釆取以下惩戒措施:

  1.限制新设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