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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牌悬挂服务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荣牌的悬挂和服务管理,维护光荣牌的荣誉性、庄重性,更好发挥光荣牌的荣誉激励作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光荣牌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统一制作的"光荣之家"标识牌。
第三条 光荣牌是褒扬为国家、国防和人民牺牲奉献的荣誉载体和象征,应当得到尊重和爱护。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悬挂服务管理工作,包括光荣牌的制作、新发、补发、更换、收回、取消和恢复悬挂。
第五条 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彰显荣誉、规范有序、庄重严肃、分级负责、属地落实的原则。
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统一设计和规范光荣牌的样式、监督光荣牌制作,指导督促全国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省份光荣牌的统一制作,指导督促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地(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和服务管理工作。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承担光荣牌悬挂和服务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悬挂范围
第七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