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承接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做好国务院委托用地审批权和自然资源部委托用地预审权、先行用地批准权的承接工作,省政府制定印发了《广东省承接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背景
3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国务院有关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级政府批准,并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广东等8个省级政府批准。3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1号),同步将自然资源部的用地预审和先行用地批准事项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实施。国家明确委托审批事项试点实施期限均为1年,同时要求8个试点省级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国家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将我省列入承接委托用地审批权的8个试点省份之一,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东的关心支持和高度信任,体现了自然资源部对我省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肯定和支持,广东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必须依法依规、严谨细致做好具体承接实施工作,确保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和自然资源部要求,加快推动我省承接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工作,我省迅速制订了《广东省承接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试点实施方案》,并在8个试点省份中第一个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也是第一批获得自然资源部同意备案、第一个印发实施方案的试点省份。
二、《方案》主要内容
《方案》从总体要求、委托事项、审批流程、职责分工、保障措施五个方面提出我省承接国家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具体实施要求和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依规、简化流程、严格监管、公开透明原则,着眼于构建规范透明、精简高效的用地审批机制,在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把关的前提下,推动用地审批提速增质,不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委托事项。按照国发〔2020〕4号文和自然资规〔2020〕1号文的要求,《方案》涉及的国家委托用地审批包括:一是国务院委托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包括:1.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2.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土地征收。二是自然资源部委托的用地预审事项,包括:1.需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用地;2.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用地;3.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用地。三是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批准事项。